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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以法治温度守护生命尊严——交通肇事罪刑事审判陪审手记

日期:2025-06-06 22:45:24点击:9

  我叫姜佰灵,在四平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同时也是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今年年初,我作为陪审员,首次参与了铁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审理的由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这起案件的陪审,对于我来说,既是一次深刻的司法实践,又是一场触及灵魂的法治洗礼。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套用他人牌照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在违法时的侥幸心理和漠视生命的态度,与受害家庭支离破碎的惨痛现实形成强烈而鲜明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我看来,刑法的这一规定,既是对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的庄严捍卫,也是对潜在违法者的最直接的威慑,更是对现行违法者的最有效的打击。这场庭审让我深刻认识到,刑法条文中的交通肇事罪,不是简单冰冷的罪名叙述,更关乎了每个生命的尊严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作为四平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我的日常工作就是与城市道路上驰骋的公共交通车辆打交道。这次案件的陪审,也让我更加深刻意识到公共交通安全是无数“技术参数”堆砌下为千万家庭形成的“不塌的天”。

  被告人李某某既无驾驶资格、又套用他人牌照,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其行为本质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无视,也是对道路交通管理法律的蔑视。

  在公交集团,驾驶员入职需通过“三级安全资质审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心理测评),车辆上路前需完成“五查”(制动、转向、灯光、胎压、灭火器)。每一项检验、检查,都是在微末中发现隐患,在隐患前杜绝危险。但本案中,李某某驾驶的套牌摩托车恰似一辆“定时炸弹”在车流中横冲直撞,最终酿成惨剧。

  走出法院时,我来到了自己守护的公交站点,看着公交车辆在马路上川流。那些手握方向盘的驾驶员,用规范的操作,护送着一车车的人快乐出行、平安归来。面对着来来往往的车辆,我知道了人民陪审员的角色,恰似公交安全体系中的“第三方监测雷达”—既要用职业经验为司法裁判校准精度,更要以行业视角为法治社会注入温度。当每个驾驶者都能敬畏方向盘后的生命,当每份判决都能成为阻断悲剧的防火墙,这或许才是“公共交通,法治先行”的终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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